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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族群的和解而非相互排斥

  我们全体公民,必须明白,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不是由意见组成的。作为国家的公民,甚至国家都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赞同国家的每一个决策,更别说具体的某个国家机关或官员的决策。谁也不能说,你不同意国家的决策,你就不是国家的公民。虽然说国家意志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但也不能说每个公民因此就丧失了具有独立意志的自由。
  三、和谐社会的国家应当保障和尊重公民的不同意见
  我们的国家,更必须分清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两种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关系。
  首先,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的授权,国家是公民的代理人,公民是国家的委托人。当然,这是从整体意义上来说的,公民的授权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全民公决等形式进行集体行使。而国家意志能否有效地代表全体公民的集体意志,取决于公民对集体民主协商的参与程度。而事实上,迄今任何国家,还都不能做到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因此说,不存在任何完美的、能够完全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国家意志。也因此,每个公民仍然保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国家意志必须不断根据公民的意见表达进行持续的完善。
  其次,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依法管理和服务。公民的集体意志一旦成为国家意志,就通过法律和政策加以体现,公民必须服从自己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否则,社会只能沦为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将不可能得到平等保障。国家必须依法督促公民遵守社会秩序,并着力增进公民的自由和福利。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承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社会建设,这是非常符合民主法治潮流的正确决定,应当逐步加以具体的贯彻落实。
  因此,国家对于持有或赞同、默认不同意见的公民,不能一概采取敌我斗争的方式加以对待,而必须依法对待。依法对待,就是要保障公民自由表达不同意见、倾听公民的不同意见,对合理的成分要加以考虑和吸收,要尽可能照顾到每个公民或公民群体正当、合理、可行的利益需求。同时,对于公民违反法律的意见表达行为,要依法处罚,但也要认真考虑具体的背景、动机等细节问题,做好思想、情绪的恰当疏导。毕竟,处罚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国家的目的是平等保障每个公民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建设人人平等、自由、幸福的和谐社会。这方面,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一直就是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至于公民群体发动的较大规模骚乱或军事暴动,则国家有权依法采取武力措施予以平息,同时也要注意做争取民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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