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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三公证引起的争议——兼析赠与合同与共同遗嘱

  (三)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和遗赠规定的比较
  赠与合同与遗赠都是赠与人无偿转移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但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⑴主体范围不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遗赠的赠与人只能有遗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的范围远远大于遗赠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要求受赠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无负担义务的受赠人,而遗赠的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比遗赠中的受赠人的范围要大;⑵赠与物的范围不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物必须是赠与人有处分权的财产,而遗赠只能是公民个人财产,因此,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范围大于遗赠中遗产范围;⑶行为方式不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是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强调意思表示一致;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以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而成立,不以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要件;⑷对撤销(回)规定不同。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未交付赠与物以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特殊的几种赠与合同例外。遗赠是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为要件,所以遗赠只有撤回、变更,没有撤销。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回、变更公证遗嘱;⑸撤销事由和撤销主体不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而遗赠的撤回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而且,经公证的遗赠遗嘱,在不存在与公证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任意撤回。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在附义务的遗赠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撤销,只有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较多,主体也较广;遗赠没有撤销的规定,而且在撤回事由和主体都作严格限制。
  (四)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
  死因赠与和遗赠都是以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死因赠与、遗赠有如下质的区别:⑴死因赠与是一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为赠与合同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遗赠是基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通过订立遗嘱来实现。⑵死因赠与中,赠与人死亡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在遗嘱中,赠与人死亡作为遗赠的生效要件,则是法定的。死因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我国现行立法是承认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而,死因赠与的效力亦当然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其效力与一般的赠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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