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房三公证引起的争议——兼析赠与合同与共同遗嘱

一房三公证引起的争议——兼析赠与合同与共同遗嘱


程洪


【全文】
  〔案情介绍〕
  王某和李某于1962年结为夫妻,婚后生有子王甲、王乙,女王丙、王丁四人,四人先后嫁娶、生子、购房别居。二人拥有私有住房一栋,同三层(以下称A房),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李某。2000年王某、李某自感年事已高,为防止日后子女间为遗产发生纠纷,二人共同决定以契约形式对A号房的权属作出如下处理(注:由于该约定形式的性质有较大争议,所以作者将该遗嘱名称为契约):一是夫妻二人中最后一人死亡后, A号房归王甲、王乙的儿子王三、王四所有;二是若王甲、王乙其中一人,在王某和李某有生之年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二人,那么A号房就归王三或王四一人所有。由于王三、王四皆系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王甲、王乙在契约上签名,并经公证处公证(以下称一号公证契约)。李某于2004年去世。2006年初,在王某患病住院期间,由于王甲没有对其护理照顾,王某便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了一号公证契约,公证机关作出了撤销一号公证契约的公证书(以下称二号公证契约)。在当日,王某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重新作出遗嘱:将自己所有的A房赠送给王四;死后的抚恤金由王乙领取(以下称三号公证契约)。2006年末,王某去世。王甲、王乙在分割遗产发生了争议。王甲以王三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二、三号公证契约无效。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依法驳回了王三的诉讼请求。于是,王三以公证处违法公正为由,向县司法局投诉。要求县司法局责令公证处撤销二、三号公证。司法局认为二、三号公证合法,对王三的申诉不予以受理。
  〔争议焦点〕
  一号公证契约是赠与合同还是遗赠?王某一人能否申请撤销一号公证契约?
  一、赠与合同与遗赠
  (一)赠与合同及其成立要件
  1、赠与合同
  ⑴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移转给另一方所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物所有权的合同,是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是诺成合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规、《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的规定得知,当时的赠与合同是以赠与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实践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此明确了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时,186条规定除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第193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195条的穷困抗辩权,因此,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