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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4)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关于规范诉讼活动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审判庭、人民法庭,各律师事务所,各乡镇司法科、基层法律服务所:
  近几年来,我县公民代理参与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缺乏必要法律知识的情况下,经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收取被代理人费用及财物,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为了严肃整治我县的法律服务市场,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曾于1999年10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本县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并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阶段性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最近一、二年里,社会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现象有所抬头,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针对这些情况,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代理人的范围、条件,法院的告知、审查以及不予许可公民代理资格的情形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 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应当持当事人委托书到所在乡镇司法科或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乡镇司法科对其代理人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人,为其出具《公民委托代理审核登记证明书》。
  二、 公民代理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乡镇司法科出具的审核登记证明书。
  三、各审判庭、人民法庭在接受案件审理时,应认真审查代理人的《公民委托代理审核登记证明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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