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2)
黄秩和
【全文】
三、假律师生存的社会生存基础
如果您敲击假律师或黑律师三个字,您就会发现关于假律师黑律师的报道还真是不少。这时,您就会想是什么造就了如此多的假律师和黑律师。假律师和黑律师现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市场体系的“特色”。这个特色,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1、假律师的法律现象
笔者这里所说的假律师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多电视媒体“尊称”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律师”,就连媒体都难以把他们与律师区分开来,当事人分辨谈何容易。所以这种鱼目混珠,当事人难以辨别的“律师”我们称之为“假律师”。 我们必须说,他们是违法的,违反《
律师法》第
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司法部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定了规章依据,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一群没有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便披上了所谓的合法外衣。《
律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就是说不得宣称自己为律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就是说出律师以外,任何人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两项业务。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能堂而皇之的进入了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司法职业人员,有偿进行诉讼代理业务。众所周知牟取经济利益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收取诉讼代理费或辩护费。根据新《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部门规章不能再成为他们执业的根据了。应该来说,假律师存在是没有任何根据了。
笔者再一次诚邀律师参与并给予高度注意与支持。如果您是“假律师”的受害者,笔者也再一次希望您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您的正当权益。您这样做就是维护社会正义。请过律师的当事人请您拿出发票、收据或合同看一看,如果印章是某律师事务所,说明您接受的法律服务是合法的;如果印章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那就说明您接受的是非法法律服务。依据我们手中的发票等证据,我们可以申请司法部对各级司法厅发放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司法部如若维持,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
律师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申请各级司法局依法制裁那些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活动,非法收取诉讼代理费的违法代理行为。对各司法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