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制度
从1950年
婚姻法到1980年
婚姻法以及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对于家庭制度只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关系,而且只限于扶养关系,立法空白较多,需要增设以下两项具体制度,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权益。
1.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制度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监督、管理、抚养、培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亲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且此种权利义务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之目的而设立的。
从世界范围来讲,亲权在近代立法与封建时代相比,有了很大改变。即亲权从一种父权(对子女享有教育、惩戒、主婚等权利)的统治权力,转变成为父母为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而不可推卸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婚姻法虽然有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原则规定及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极为抽象。所以,亲权是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在婚姻法学理论上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在法律上,没有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这就使得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有的丈夫怀疑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有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确定,等等。这些纠纷往往使孩子受到伤害。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夫妻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促进家庭巩固和社会稳定,应该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三)建立家庭财产制度
1980年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仅作了一条规定,对家庭财产制度无任何规定,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但对家庭财产制度仍未作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的规模虽然逐渐小型化,但家庭财产制度仍需建立。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的财产、夫妻的财产、子女的财产日益增多,这些财产有的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有的则是个人所有。为了保护家庭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应该建立家庭财产制度,如:大家庭中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否享有独立的所有权,父母离婚后子女财产应如何管理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