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在一个开放的年代,国外的婚姻家庭状况必然会影响我国的婚姻家庭。这些国家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策我们也可以借鉴。在道德层面要加强家庭美德的建设;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如何完善,要立足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另方面,要健全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下边将这两个方面,进行一次新的探索。
二
完善
婚姻法,首先要从研究现行
婚姻法本身的缺陷着手。
婚姻法起步最早,并经过两次修改,但由于过去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在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和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相比,我国婚姻法条文最少,有些基本制度没有涉及或规定了又过于原则。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粗略型”为“细密型”就必须增设必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是最普遍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其他法律如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
继承法也都涉及到亲属。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系、亲等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该属于
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增设亲属制度是完善
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姻亲又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种。在这些亲属中还应该界定出“近亲属”和“远亲属”的范围。因为近亲属和远亲属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我国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将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限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学者将其解释为世代计算法。即用世代数来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这一方法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但不够精确。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也采用此项制度。我国涉外婚姻以及涉港、澳、台地区婚姻数量不断增加,为了使我国的亲属计算方法更科学、更精确,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特别是大陆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婚姻法以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