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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祖亚锋


【全文】
  当夫或妻的一方成为保证人时,极有可能发生不仅要以自己的财产而且要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问题,但夫妻的共有财产也会因一方作为保证人而受到威胁,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进行分割,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这种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对此问题有两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认为,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同意而成为保证人时,该保证合同就无效。瑞士、意大利就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瑞士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已经结婚的人提供保证的,应当事先或同时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保证的后续变更,若果属于保证金额增加或者个别保证变为共同保证或变更意味保证人实质减少的,也应当经其配偶的同意。但是,有两个例外:第一,依照法律判决已分居的夫妻。第二,保证人已经进行商事登记成为个人公司的所有人,或者成为股份两合公司的合伙人或者董事会的成员,或者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人员的,不需要其配偶的同意。
  第二种立法例认为,夫妻一方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而成为保证人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法国采取此种立法模式。法国法上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意定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即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在这种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成为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限于个人财产。而在意定财产制下,如果是分别财产制,不存在问题。如果是共有财产制,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与借贷时,仅得以其自有财产及个人收入承担义务,但如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的明示同意,不在此限;及时在此场合,该另一方也不以其本人的自有财产承担义务。这表明,即便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未经过对方同意,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只是责任财产的范围不同罢了。
  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也未必无效。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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