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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1、《法官法》没有限制书记员任法官。《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见,依据法官法的规定,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有二:一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是具备法官条件。该法第9条规定的法官条件为:(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重庆市2006年招考的书记员,学历要求是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根据招录的情况来看,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在20人以上,且大多数已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可以说这一批书记员都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
  2、从工作的要求和规律来看,书记员任命为法官是合理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知识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跟随法官工作和学习,是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和能力的。从我国几十年的实践来看,很多优秀的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转任的。因此,笔者认为,有着良好的司法辅助工作能力的书记员,经过一定时期的训练和积累,是能够较好地审理案件胜任法官工作的。
  3、书记员任法官并不违反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法官职业化建设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二部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中提出要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确保不合格人员当不了法官。从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条件、对象、程序等方面来看,与法官(助理)均无本质差异,尤其是在2006年重庆市没有招录法官。该《意见》仅仅要求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但并没有禁止书记员转任法官。法官助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任法官,书记员如果满足了该条件,没有理由禁止其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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