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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办法》1条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5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9条规定,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此《办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单独序列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人员。
  从以上法律和规章来看,自2003年10月20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得再转为法官。聘任制书记员是根据公务员法进行职位聘任的专业性和辅助性工作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参照公务员享受工资和福利等待遇。聘任制书记员与用人法院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是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2条和第16章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可见,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可以定位为聘任制公务员,使用国家机关的正式编制。
  根据重庆市招录简章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有关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经市高级法院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可录用为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并依法任命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此,对于2006年度进入重庆市法院系统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前提下,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批,可以转任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但是时至今日,如何操作仍然没有权威说法。
  二、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限制
  根据前述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不仅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且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将受到较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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