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近代司法思想

  沈家本也提出了司法独立的要求,对中国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进行了抨击。他说:“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中国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又说:“政刑丛于一人之身,虽兼人之资,常有不及之势,况乎人各有所能,有所不能。长于政教者,未必能深通法律;长于治狱者,未必为政事之才。一心兼营,转致两无成就。”上述分析,可谓切中肯綮,阐明了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后,沈家本又把司法独立提到了实施宪政的高度来认识,称“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反映了其对司法独立的极端重视。
  沈家本还提出了改革诉讼与审判制度的主张:第一,区别实体法与程序法;第二,实行公开审判;第三,区别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第四,禁止刑讯,不以口供为必要证据;第五,不许羁押证人;第六,建立律师制度。显然,上述制度来源于西方。
  他还把西方的人道主义与中国古代儒家的“仁政”结合起来,并以此为根据提出了人道化刑法改革的主张:“……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这反映了沈家本的人道主义法律观,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观,才使他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的主张,对后世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革命派的司法思想
  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近代中国的进步人士放弃了“和平改良”政治的幻想,而代之以暴力革命的追求。一个新的阶层——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了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有孙中山、章太炎等人。他们主张用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孙中山基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立场,反对严刑重罚、刑讯逼供,主张司法宽和。他在任临时大总统期间,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法令,严禁使用残酷的肉刑。他说:“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概行焚毁。”11他还提出了“四级三审”的审级体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诉权。另外,他又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使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司法保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