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还从中国历史上考察,认为治平之世均表现出了司法宽和的特点,三代圣王及汉初文景二帝及唐太宗等明君皆反对重刑治民。《唐律》以“宽平”著称,使当时“民乐其安,重于犯法,改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而“汉文废肉刑,千古之仁政也”。他批评历史上的暴君皆信奉酷刑主义,实行“非法之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他认为,重刑非但不能使天下大治,反而会使天下大乱。许多君主不明白百姓犯罪的根源是“生计穷”和“德不修”,而是一味强调用重刑威吓百姓,相信“重其刑诛可禁奸止暴”,结果“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由此可知重刑无益于治。即使像朱元璋那种喜用重典治世的人,晚年总地教训时也深有感悟:“善为国者,惟以生道树德,不以刑杀为威。”沈家本谓此语可以后世治国者借鉴。
沈家本还主张,量刑轻重须有“限断”,“法必有限断,若任意轻重,即属非法。今之人辄曰加重,遇一事而加重矣。设遇一事情更有重乎是者,抑更加乎?抑不加乎?更加则法必有时而穷,不加则无以副人从重之意,并无解于向者之加重也。法无限断,其弊必至于是。”这就是说,量刑必须以法为准,不能任意轻重,若一味加重,而其他犯罪情节重于此者则更应加重,如此必然导致法穷而不止,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损害。沈家本认为,任意从重的
刑法即为“非法之法”,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必须禁止这种“非法之法”。他还主张,司法官应做到“以恕为心”,按推己及人的恕道去断狱量刑,就能“用法而得其平”,使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得以体现出来。
西方近代学者所提倡的“刑罚平等”的司法思想对沈家本也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刑罚平等的思想主张刑罚不能因人而异,即不能根据犯罪人种族、性别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施以不同的刑罚。沈家本也明确主张刑罚平等,反对同罪异罚。他猛烈抨击了清律中有关“官员打死奴婢仅予罚俸,旗人故杀奴婢仅予枷号”的规定,认为这“较之宰杀牛马,拟罪反轻,亦殊非重视人命之义”。针对清律对旗人与汉人同罪不同罚的规定,沈家本提出了“一体同科,实行发配,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他之所以有此主张,是由于他认识到“法不一则民志疑……故欲安民和众,必立法之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沈家本的这种要求法律统一、刑罚平等的主张,无疑是对封建等级特权法的一种否定,尽管这种否定由于历史的局限而不够彻底,但在当时确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兴起的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为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刑罚目的在于保卫社会的主张,强调通过教育的手段来改造罪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并重返社会。这种被后世刑法学界视为 “教育刑”的观点对沈家本颇有影响,他提倡的感化教育说就是明证。他认为“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监狱是进行感化教育的场所,故必须改良监狱,“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尤其是对青少年犯,沈家本更加强调对其进行教育,通过教育改造而使其重返社会并无害于社会。这也反映了沈家本对司法人道主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