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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多余的追问——读《比较法总论》

  最后,便是所谓的批判性评价。作者强调,“批判性评价的标准就是法律科学日常适用的标准,即考虑在若干个解决办法中何者最符合目的和正当并且附以理由说明的标准”。 [21]
  三、或许多余的追问——代结语
  行文至此,我试图勾勒出这样的图景,即理想状态下的比较法研究:以上述比较法目的为动因,运用相应的方法,对某一国或几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对本国法制的推进有意义的建议。但我想说的不止这些,我更为关切的在于,几千年的封建制和闭关锁国政策,使我们在近代渐渐变得闭塞和落后,百余年前的战争叩开了我国紧闭已久的大门,随之而来的便是在列强逼迫下的法制改革,然终究敌不过本土几千年形成的难以改变的习惯——其惯性至今依然在影响着我们的法制进程。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思潮纷至沓来,法制现代化也不可避免的受着各国法制进程的影响。
  比较法确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宽广的视角,但这毕竟只是借鉴。回到文初所提到的那个追问:就当今中国而言,法制现代化究竟应当取道何处,又走向何方?
  这个追问是否多余?
  
【注释】作者简介:赵世峰(1982—),男,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法理学。 
   
   该书中大部分的研究和讨论都局限在各国的私法领域(这或许也是作者在德文第二版序中提到的该书名为《私法领域的比较法概论》的原因),因此,我们的讨论也只能在私法领域展开。虽有遗憾,不过在我看来,能够集中精力于某一领域进行探讨已实属不易。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19页。 
   同前注2,第118页。 
   同前注2,第273页。 
   同前注2,第109页。 
   同前注2,第272—273页。 
   见保尔·科沙克尔,《欧洲与罗马法》,第138页,转引自前注2,第153页。 
   同前注2,第153—154页。 
   同前注2,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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