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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多余的追问——读《比较法总论》

或许多余的追问——读《比较法总论》


赵世峰


【全文】
  如果一国的法学研究仅以其国内法为背景,那么它不过是一种地域性事务——我们需要一种更为宽广的比较的视角。然而,比较之后又当如何?
  
——题记         

  一、引子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德国诗人诺瓦里斯的这句话或许可以表明比较的重要性。在法学的领域内,用比较的方法能否获取些许认识,抑或知识?对于这个问题,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及H•克茨以其合著的《比较法总论》一书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合上这本48万余字的著作,在惊讶于作者对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如此深入而细致的比较研究的同时,反复出现在我脑海里的则是这样的困惑:就当今中国而言,法制现代化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然而,我们究竟应当取道何处,又走向何方?
  我想从审视作者论述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法和英国法的继受与发展入手, [1]进而回归到书中第一部分关于比较法的目的的讨论,并借助比较法的方法,以期得到些许值得我们深思的点滴。
  二、本论
  (一)法国法与英国法之比较
  之所以选择法国和英国,是因为这二者是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无可置疑的代表。同处欧洲大陆,算不上宽广的英吉利海峡之隔,却使这两国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传统——笑谈而已,原因当然不仅仅是地理位置。
  我们先来看二者的渊源。从最初的法律渊源上讲,法国法主要继受于罗马法,并且融合了日耳曼、法兰克习惯法。正如作者所说,“罗马人在征服高卢之后,在那里如同在帝国的所有行省一样适用罗马法,但当罗马帝国于476年覆灭的时候,在日耳曼人承继的各国里,罗马法并未失去效力”,这样的情形要归因于“法国南部地区一些罗马法知识的幸存”,除此之外,“11世纪和12世纪发源于意大利北部的罗马法学术研究复兴运动也传播到法国南部”;但另一方面,在法国北部,“法兰克人的侵入以及法兰克国家的建立,却在很大程度上将罗马法驱逐了出去。因为法兰克人的侵入带来了他们固有的共有日耳曼渊源的固有习惯法。随后又制定了几项法律使习惯法获得了固定的外表形式”。 [2]由于以上几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法国的民法典成为“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南部成文法与以日耳曼、法兰克习惯法为基础的北部习惯法这两种传统制度的巧妙融合物”。 [3]与法国不同,虽然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与罗马法的发展有相似之处,但“罗马法对英国法一直未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4]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从历史来源说,它不是制定法,而是判例法”。 [5]究其原因,或许与英国人固有的保守有关,“没有别的国家像英国那样数个世纪以来一直固守自己的法律风格,而免于其法律生活发生重大变动”, [6]英国法更强调其历史源流,更强调与过去的联系,更依赖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而不管社会和经济如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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