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明真相者反对警察暴力的起因看出我们的工作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而在改进的过程中,错误的就要纠正,正确的就要坚持。
对于警察暴力的限制,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其规定的限制就造成错误的警察暴力,是我们必须纠正的。
从身份的限制上,警察暴力要求必须是公务身份。即便是作为公务员的人民警察不在公务工作中执行的暴力就不是警察暴力,但会被误认为是警察暴力,是必须注意的。
从范围的限制上,警察暴力针对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超出这个范围就是滥用警察暴力。
从方式的限制上,警察暴力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暴力。
对以上情况绝不可听之任之,否则将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而在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法律实质上是对警察暴力的可采取的程度(使用警械、使用武器)根据预定情况进行了放宽,只要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对后果没有任何限制(实际情况由执法者自行判断)。这是从法律对警察暴力的保障,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一切在追捕活动中执行的警察暴力必须联系到警察大人这个问题。就这个问题而言,在追捕活动中是执行警察暴力的必然结果。首先,追捕活动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反抗强制措施的必然结果,由此违法犯罪嫌疑人上升为专政对象――无论有无其它违法,只此一项已构成妨碍公务;其次,专政对象与人民警察是对抗性矛盾,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专政对象服从人民意志,比暴力手段直至其服从人民意志为止;其三,专政对象不是鸡鸭猪狗,花鸟虫鱼,是活生生的人(法律上称为自然人)。所以说,“警察打人”不仅是执行警察暴力的必然结果,而且是正确描述,“警察”是对执法者的身份证的确认,“打”是暴力手段的概括,“人”是对专政对象的归纳。这里面的“人”是特称,不是全称。
由此可以得出,“警察打人”是正常的,是应该的,而且是追捕活动必然的结果,并且有张有力的反制措施来鉴别和防止“打错人”的。而现在的问题却是在部分群众的心目中表现不到警察打人是追捕活动的必然结果。意识不到警察打人是执行警察暴力的必然过程,意识不到警察打的就是专政对象不是人民群众,意识不到警察打人出错是要受到严厉反制裁的,因此,对公安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所以我认为,对于我们而言,不是应当回避,而是应当面对,不是应当消极对待而是应当积极宣传警察暴力的合理性、合法性和鉴别警察暴力真伪的方法,打消人民群众的误会和担心,让人民群众监督公安工作名至实归,减少公安工作不必要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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