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同志辨证地指出,再大的东西除以十三亿就变得很小;再小的东西乘以十三亿就变得很大。对于我们公安工作也是一样,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执行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再大的困难除以十三亿人民的力量就变得微不足道,再小的要求乘以十三亿人民的意志就变得理直气壮。因此,我们具有充分的理由去否认对警察暴力的一切责难,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这样做。
正因为我们的队伍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因此,全盘接受反对警察暴力的观点就是犯了投降主义的错误,是置国家安危与人民利益愈不顾;而全盘否认反对警察暴力的观点又是犯了关门主义的错误,是无谓地扩大公安工作的对立面。这两者都是不利于我们工作的,也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我认为,如果不从这个现象的人员构成上看待这个问题,是无法正确解决的。人不可能没有观点,观点也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决定了人的观点,人的观点也反映出其在社会中的位置。而不同观点在同一个问题上又可以表现出惊人的相似,也就是现在一个现象的背后往往掩盖这不同性质的矛盾。所以只有从观点到人地社根本上加以区别,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基于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我认为在当前历史阶段下,持反对警察暴力观点者只有两种人。一种是专政对象,一种是不明真相者。前者是敌我矛盾,后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在专政对象中分为已被专政的对象和未被专政的对象,对于已被专政的对象,由于其死不悔改(改正了的就不再是专政对象了),在被专政后企图继续破坏社会而恐惧警察暴力或对自己原受专政手段的不能正确认识,必然导致反对警察暴力。对于未被专政的对象,因其之行为应当受到专政而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行专政,这些人时刻不会忘记自己是属于专政的对象的范围。他们每天醒来在房间照镜子的时候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的额头上印着“专政对象”的字样,他们害怕自己得到的一切在转眼间全烟消云散,暴力机关对他们实行无情的专政,所以在和平时期不遗余力地反对警察暴力,这一类人构成了反对警察暴力的最顽固力量。(围绕着今年河北一号文件的争论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在这场现世的演出中,他们有钱的捧着钱场,没钱的捧着人场,买通和鼓动官员、学者、新闻媒体,对警察暴力大肆攻击,竭力反对,试图改变自己的命运。(看上去气势汹汹,却丝毫不能改变他们虚弱的本质)。
另一种是不明真相者,他们在受人误导或缺乏正确认识的情况下,把错误的警察暴力认为是警察暴力的错误或者把正确的警察暴力视为错误的警察暴力。前者是犯了特称否定不能推出全称否定的逻辑错误,而后者就是我们自身对警察暴力合法性宣传不力的结果,对于这一种人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对待,对于这一种人错误的认识耐心解释,虚心指教是符合
人民警察法第
三条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