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人民服务并不意味着取消警察暴力,因为我们为人民服务,但并不为人民对立面――敌人(即专政对象)服务,对于人民的对立面,我们要采取暴力的手段,也就是说,我们对人民的服务是体现在对敌人的专政上的。
其次,对专政对象执行警察暴力,是执行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是迫使专政对象服从人民意志的过程。
其辩证地表现为,对专政对象执行警察暴力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要求我们必须对专政对象执行警察暴力。
与此同时,在
人民警察法第
二条中把警察暴力针对的范围归纳为破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公共财产、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的对象,即专政对象。
在
人民警察法第
九条规定中把采取警察暴力的对象的范围限制为: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在有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规定中将人民警察实施警察暴力中使用警械的范围限制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等执行公务时,“遇有犯罪分子抗拒、袭击、警告无效”,并规定“以制服对方为限”。
在有关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中将人民警察实施警察暴力中使用武器的范围限制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等执行公务时,“遇有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受到暴力侵袭或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犯罪分子劫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以“非开枪不能制止”为前提,并规定“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但特别紧迫情况除外”。
三.怎样看待警察暴力?
警察暴力的客观存在和必须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而一些舆论、媒体、个人对待这问题的态度却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分子日益猖獗,而就有那么多媒体和一部分个人确是在反对而不是支持,是要求限制而不是要求加强警察暴力,并竭力地为公安工作制造阻力,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