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暴力
乐民
【全文】
什么是警察暴力?什么是执行警察暴力?怎样看待警察暴力?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什么是警察暴力?
单论暴力,其本身无非是迫使对方服从己方意志的破坏性手段。其前提是对方拒绝服从己方意志,目的是要求对方服从己方意志,过程是从要求对方服从己方意志直至实现或放弃,结果是己方意志的实现或放弃。
就警察暴力而言,无非是以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实施的,与其身份相符的符合上述特征的手段。
从历史的角度讲,军队、警察、监狱作为国家的三大标志性暴力,共同构成国家暴力。也就是说,警察暴力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从有国家的历史起,就有了警察暴力的历史。
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其“武装性质”一词在法律形式确定了警察暴力的性质和地位。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排除了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行使“正当防卫”以外任何暴力行为的权力。
从政治的角度讲,国家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对抗性的矛盾要求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统治被统治阶级。三大暴力就是对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保证。警察暴力即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亦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只要还有国家存在的情况下,警察暴力也必然与之共同存在。
二、什么是执行警察暴力?
警察暴力是由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所以执行警察暴力毫无疑问是一种执法行为。在理解怎么执行警察暴力之前,应当先要了解立法和执法的意义。
一般认为,立法只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而忽略了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外,也是一个统治阶级要求体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也就是说,立法不仅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而且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由此得出,执法也就是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执行警察暴力的意志就在于迫使专政对象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
我国的权利机关是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此也可以得出,执行全国性的法就是执行全国人民的意志,执行地区性法就是执行地区人民的意志,这是执行警察暴力的合理性的法理依据。
建国之初,周恩来同志把公安队伍定名为人民警察,寓意这只队伍“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警察”。在了解这个问题时,我们决不能借此把警察暴力和为人民服务相对立起来,而应该清醒得认识到两者是辩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