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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乐民


【全文】
  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据说凝聚了无数精英智慧结晶的经济体制改革,如果放在具有同样国有资产比例的资本主义国家,阻力要比现在的中国大很多,但主要集中在社会层面。
  为什么说是社会层面呢?最明显的地方就是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起码是在立法的实体上不存在问题。以法国为例,修改一个劳动法案也可以搞得全国范围的游行、示威——但问题是这个法案的修改本身没有问题,符合程序也符合实体,只是这个法案的修改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才搞出这么大的动静——因为改革的措施本身没有对法律规定的社会框架进行破坏,也就是说措施本身是合法的;而民众由于自身利益受损进行反对而产生的阻力,就属于来自社会层面。
  与此不同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不是来自社会层面,而是存在于法律层面——即合法性的问题。
  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以解散人民公社为例,不管在效率上下降、方向上错误,还是在操作上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一个因为是集体财产,再怎么解散重新分配都是在集体的范围里,也就是烂在锅里;出现分配不公则属于操作问题,整个措施本身没有违法。另一个则是因为无非是国家不搞人民公社了,但农民自己可以搞,至于国家支不支持则是一个政策调整的问题——尽管在现实上是出现了百般刁难的情况,但还是有不少集体坚持下来了。也就是说,从法学的角度,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撤也好、并也好,只要当事人愿意在集体范围内实现公平分配,是不存在法律问题的——一个当事人意愿、一个集体范围公平分配,就是集体经济改革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而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则不仅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论这个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向正确与否,其改革行为的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甚至是犯罪。
  我们现在说的国有企业,以前叫国营企业。以国营为名的政府经营模式,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根本标志。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要求必须是所属社会结构中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即代表国家的政府经营,才能够符合其全民所有的属性。
  所谓“全民所有”的属性,就是指所属社会内全体国民所有的性质。在这类企业经营的问题上,政府只是代表国家经营属于全体国民共有的财产。由于企业本身属于全体国民共有,所以政府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根据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或根据宪法或根据约定俗成的制约,经营者对所有者的财产赋有增值的义务和保值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所有者不影响经营者的前提下,经营者对所经营财产的增值和保值负有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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