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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贿赂”问题

关于“性贿赂”问题


乐民


【全文】
  任何对“性贿赂”的认同只是表现了认同者自己在法学上的无知,而对于“性贿赂”的创造和倡导则不仅表现出创造者和倡导者在法学上的无知,并由无知而表现出的无畏,以及由无畏所体现了出的无耻。
  “性贿赂”本身如同鬼神一般是不存在的,谈“性贿赂”无疑是在谈鬼神,宣扬“性贿赂”无疑就有如宣扬鬼神之说一般是有害的。
  因为所谓“性贿赂”的内涵所表现的外延是刑法或是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性质违法或是犯罪的内容。这些内容相互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而在外部唯一的关联是与性行为有关的违法或是犯罪,是典型的形而上的行为。在逻辑和内容上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在逻辑上,贿赂的标志是所有权的转移,而性行为是过程,没有所有权,也无法转移;所以,就性行为本身而言不构成贿赂。
  其次,在内容上。“性贿赂”的内容指向的完全是其它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双方模式
  双方模式,指明的是甲与乙之间自愿的过程模式。
  作为各国真正被称为共产党立党之本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作为共产党所追求的共产主义是指“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据此而引申出“公妻制”的概念,是指相互之间完全自由、自然、不受任何物质条件限制的交往与发展。也就是说,性的行为完全是个人的事,国家在理论上保证这一行为的绝对自由(除军婚外)。
  这个绝对自由包括意思表示真实愿望,不受任何意志外因素影响(如卖淫嫖娼属于用金钱、财物对此行为进行的影响)、保护身体健康(如防止性病的产生和传播、反对个别病种患者的此类行为,反对可能导致疾病的不健康方式等等)。后一点实质上是由国家代行的被个体一直忽视的个人健康权,属于保护性限制。而国家由于自身的阶级本质,为维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军队暴力出发,对军婚情况进行了保护性限制。以上这些,就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国家对待两性问题的基本态度。
  所以,从共产主义国家的角度,相互之间自愿的、健康的、排除意志以外因素影响和军婚以外的性的行为是不受任何制约的。
  在所有自愿的性行为中,只有卖淫嫖娼一种本身是违法的。中国范围内,任何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不论阶段上是属于事前预订、事前预支、事中支付、事后支付、事后赖帐;还是方式上属于分期付款,一次结清、现金、支票、信用卡、转帐、赊帐、量贩、包月,都是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性行为的范畴。其中量贩是最常见的;而养金丝鸟、包二奶则属于包月,以夫妻名义共用生活的还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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