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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公平不是解禁汤唯的理由(附建议书)

处罚不公平不是解禁汤唯的理由(附建议书)


乐民


【全文】
  近来,一些所谓“电影、法律工作者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们上书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令禁止播放有汤唯出演的影视广告”一事提出所谓“归还汤唯劳动权利”的建议。
  诚然,在《色戒》问题的出现上,广电总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及在《色戒》问题的处理上,广电总局也有着不可否认的错误——比如同是《色戒》的创作人员,汤唯“阶下囚”、李安“座上宾”、上影“没事人”、评审“无责任”,这是绝对的不公平——但是,这样的问题的实质却仅仅只是“该抓的没抓”,而不是“不该抓的抓了”。就像不能五十步笑百步一样,也不能因为一百步没有被枪毙而作为给五十步平反的理由。汤唯的问题既是应罚,就只有过轻过重的问题,请广电总局设个时限,大家讨价还价都是帮忙的方法,似这些“电影、法律工作者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们非要以黑为白、以是为非,是帮忙,还是捣乱?是主持正义,还是借鸡下蛋?
  如果有人非要从法律上证明汤唯不应其罚,那么好,只要有人可以证明汤唯作为一个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以上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必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所表达的内容;或是证明汤唯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整个《色戒》拍摄过程中,汤唯处于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情况下,我举双手赞成解除广电总局对汤唯的禁止播放令。
  还说什么“劳动权利”?什么是劳动权利,为什么不把这个给解释一下?
  从法律的意义上,广电总局的禁令是禁止播放令,在中国境内有效,与汤唯能不能演出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只要有人愿意出钱,自然就可以请汤唯演出,只是这样的作品不能在中国境内播放而已,也不包括舞台演出。是不是有人愿意请汤唯,只是一个纯粹的市场问题,广电总局的禁止播放令只是给这个市场关系进行了限制而已,这样的国家行为的限制,正是崇尚市场的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的表现。再说了,就算是禁止汤唯进行任何形式的演出,那么汤唯自然也通过其他非演出的方式进行劳动。而且客观的现实就是,以汤唯的平面形象代言的化妆品广告仍然正常履行。
  什么叫剥夺劳动的权利?就是不允许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切合法形式的劳动关系、包括做无证摊贩。把“禁止播放”指代为剥夺劳动的权利,实在是张冠李戴,不知所谓。
  勿论说“此事已经在大陆普通民众中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反应”是纯粹地造谣;“在香港、台湾和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诸多疑惑和不解”为理由,更是对中国行政主权赤裸裸的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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