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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二十条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问题

  毫无疑问,这样的事情引起了占人口总数很少的“法学家”们而不是占人口总数极大的人民群众的反弹。
  反弹的理由各式各样,有说“侵犯人权”的,有说“未经审判不能处罚”的,也有说“简单归结不恰当”的,称得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出于这样的一些反弹的观点和理由,我对于这样一些“法学家”的水准表示质疑:
  “侵犯人权”说,看似堂而皇之。当犯罪行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之后,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首先就是对犯罪行为人人权的剥夺——这样的剥夺,依法为剥夺,非法为侵犯——法律就是用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权,来补偿和维护犯罪受害人的人权。且不说这样的宣传口号侵犯了谁的人权,就是抢劫了、拘捕了、击毙了,对于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依法为剥夺,非法为侵犯——无论是谁,维护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被剥夺的人权的同时,侵犯的就是犯罪受害人的人权。这是法理学的常识。
  “未经审判不能处罚”说,看似义正词严。但刑法的“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是法律意义的处罚,而是民法领域“排除妨碍”的延续,所以不需要审判,也不是处罚。这是刑法学的常识。
  “简单归结不恰当”说,看似公允。因为正确的归纳,还要加一个“可”字——“抢劫拒捕者依法可当场击毙”,就完整了。但因为缺少一个“可”字,而否认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击毙“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权利,就犯了特称否定不能推出全称否定的逻辑错误。这是逻辑学的常识。
  所以,我在这里提的一个问题就是,从“法治”的角度,是应该以法为准,还是以“法学家”为准;以及,从“民主”的角度,是应该以多数人为准,还是以少数人为准?
  还有人会说什么“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我再提出一个问题:即使在这件事上,法律与现实有冲突,根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是应当修律,还是违法?
  至于抛开一切观点争执的背后,是什么样的利益的争夺?我赞成这样一个观点,“来说是非事,便是是非人”。那些把犯罪行为人视为“人权不容侵犯”的公民们的观点背后,要么是犯罪行为人的代言人,要么就是尚待学习的糊涂蛋——所谓不明就里,乃是学问未到。
  当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里还有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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