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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二十条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问题

从《刑法》第二十条谈“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问题


乐民


【全文】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的内容,我们称为“正当防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里有这样几条规定: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从法理的角度,《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延续,是国家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法律依据(而“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则是其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的状态)。
  然后回过头来,再看看这个“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问题。
  有好事者称,《华商报》2008年3月19日报道,陕西扶贫技术学院南校区在丈八路与朱雀大街路口的围墙外,挂着“严打‘两抢一盗’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内容的红底白字的醒目横幅,落款是“长延堡派出所”。
  这样一个事情,2007年8月份海口市公安机关在街头挂出过;再早几年,在郑州也有过类似的“拦路抢劫,当场击毙”的宣传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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