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所谓独立监事,是指不持有公司股票,并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公司雇员的社会专业人士受聘担任公司的监事。独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与其他监事一样,而不是监事的监事。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这方面英美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如前文所述,美国的董事由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也就是独立董事,主要承担监督职能,起到了阻止内部人控制公司后实施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的作用。英国大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通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执行董事的业务执行实施监督,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事会责任
法律在加强监事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明确监事会的责任,保障监事会的责任与权利的平衡,以避免出现另一种极端——违背分权制衡的基本原则,监事会权利过大,导致监督权干预、妨碍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给董事会、经理的日常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发生。首先,在公司立法中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有重大业绩者予以奖励;业绩良好的监事经由股东推荐,可以优先获得下届监事的提名。其次,在公司立法中可借鉴英美公司立法中董事越权必须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甚至要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明确监事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监事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如对不称职的监事除由股东会罢免、撤销外,还应另行改选、聘任,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确认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不称职监事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监事;监事应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如果报告内容有虚伪、重大遗漏,监事应当承担责任;规定监事每年定期会计审计报告的次数和时间:如大中型企业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小型企业在上半年终了后30天,年度终了后45天内;对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由注册会计师在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对监事监督的评价,评价可分为较好、一般和不称职三种;监事签署的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决策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如果报告内容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令人误解等情况,监事应与董事负相同责任;监事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合理、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使公司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有关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和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监事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起诉监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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