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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谢俊平


【摘要】本文从评析英美公司监督机制和日德公司监督机制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完善;监事会;现代企业制度;公司立法
【全文】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到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公司法,只有一系列企业法,是因为我们没有考虑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按照传统的思路办企业。1994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公司法》吸收了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长处,是一部起点比较高的公司法,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设立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经营管理机构,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从而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机关。一方面,监事会应当保护股东利益,防止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日益扩大,而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代替股东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防止董事会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监事会应当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由于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应当防止公司的财务会计有任何的虚假记载及其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也是监事会的一大责任和作用。 
  一、英美公司的监督机制和日德公司的监督机制对我国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形成了两种典型模式,即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 
  所谓英美模式,是市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典型,是建立在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化、发达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在市场流通便捷、股东通过“用脚投票”(即所谓“华尔街法则”机制)以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的基础上,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控制。在英国和美国,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处于受信地位的公司董事对于公司负有忠诚及善良管理人的双重义务,董事越权必须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此外,发达的公共证券市场,商业银行通过向公司投资或贷款,成为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从而积极地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公司进行经济管制所形成的强有力的公司外部环境的影响制约机制。英美虽然都是采取单层制的形式,但在具体制度的安排上也是不同的。美国的基本做法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有关公司的经营政策等重要事项作出基本的意思决定,然后委任由部分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意思决定。董事组成包括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也就是独立董事,通常是由董事会从法律、金融、会计、证券等行业的专业人士中挑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社会公信力强,主要承担监督职能,阻止内部人控制公司后实施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这样,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就具有自我监督和管理经理的双重职能。而英国大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则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执行董事的业务执行实施监督,如防止执行董事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确定执行董事的报酬、安排公司财务的审计等。此外,英国公司法还要求每个公司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任命独立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实施审计监督。英美国家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及善良管理人的双重义务的规定、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非执行董事制度和独立审计员制度很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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