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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下)——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

  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物权法》第70条之立法本意,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取“三元论说”,以加强对业主的民法保护,及符合现代各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基本潮流。上述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负责人的说明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撰的有关《物权法》解读的著作等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4.《物权法》第70条采三元论说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
  前面已经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的“三元论说”,是德国民法思想与德国区分所有权法的创造。“三元论说”思想之最早表述,见于上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贝尔曼(Bärmann)之提倡 [8]。此说一经提出,即越出德国的国界而影响了各国家和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论和解释论。例如,日本1983年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本采“一元论说”中的“专有权说”,但在深入研究德国的“三元论说”后,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著名学者丸山英气即果断地指出,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解释论应采“三元论说”,即将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为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构成 [9]。这一倡导极大地影响了日本的司法实务与立法,不久日本法院在裁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以“三元论说”作为解释当事人权利之基准。2002年日本再度修改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即正式改玄更张,将“三元论说”作为修改的指导方针 [10]。
  在我国台湾地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学者即积极倡导德国的“三元论说”,并主张用来解释台湾民法第799条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含义的规定。例如,著名学者戴东雄在这一时期于《法学丛刊》第114、115期发表文章:“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Ⅰ、Ⅱ),翔实地阐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极力倡导台湾地区应采纳德国的“三元论说”。他明确指出:“欲有效处理区分所有权人间的复杂关系,只有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界定为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之结合,始能竟其功” [11]。受其影响,台湾这一时期公寓大厦管理的民间实务在处理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时即向“三元论说”靠拢。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著名学者温丰文先生也极力倡导“三元论说”,认为该说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他在这一期间出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一书中说:“三元论说自德国学者贝尔曼提倡以来,有成为通说之趋势” [12]。
  以上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制与学说理论,足以反映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及其学说理论的概况。我国在1998年起草物权法时,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及学说理论。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70条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吸收各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判例成果及学说理论,采纳“三元论说”,完全符合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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