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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下)——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

  2.《物权法》所参考的学者草案
  众所周知,我国《物权法》是在学者先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参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等人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 [4]。按照该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规定于第二章“所有权”的第三节,节名径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第90条至113条。其中第90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尽管“该条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二元论说,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所有权构成的一项复合性权利,但在解释论上当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尚包括所谓‘成员权’” [5]。即该草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尽管名义上采“二元论说”,但实际上却是采取“三元论说”。
  梁慧星等人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完成于1999年,其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以及该草案在实际上采“三元论说”,均是当时中国大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最新、最先进的认识。2001年王利明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国民法(草案)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均受其影响。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官方草案也受其影响,明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采“三元论说”。这种影响直至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正式通过。其结果就是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的:《物权法》第70条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或曰法律构成系采“三元论说”。
  3.参与《物权法》起草人的解释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出版了诸多有关《物权法》立法背景及条文解读的著作。撰写这些著作的人要么是参加《物权法》立法工作的最终负责人,要么是实际撰写各条文的立法者。毫无疑问,他们的解释和说明较符合立法之本意。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在解释《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时指出:“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是 “三元论说” [6]。另外,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集体编著的《物权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一书 [7],在说明《物权法》第70条的相关立法例时,开宗明义即举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该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系采“三元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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