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

  (23) 本规则应对于规则所涵盖范围内的事项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统一规范,这些规范在其适用范围内替代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除非另有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地的成员国的法律应予适用 (破产法院地法lex concursus) 。这一冲突法规则无论对于主程序还是当地的程序而言都是有效的;破产法院地法将决定所有破产程序的效力,无论是程序的还是实体的,关于人抑或法律关系的。这一规则将管理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的所有情形。
  (24) 由于破产程序通常适用的是启动国的法律,因此对于破产程序的自动认可,可能会干扰到一些在其他成员国所遵循的、据以达成交易的规则的适用。为优先保护在成员国内(而不是程序开始国)合理的预期和交易的确定性,应制定条款来为通行规则提供一些例外。
  (25) 由于物权法律对于担保债权实现有特别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特别提及程序开始国在这些法律上面的分歧。这一基础,即物权的效力和范围应当通常根据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来确定的基础不应受到破产程序启动的影响。物权权利人应能够继续拥有资产分隔的权利或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权利。当资产根据物之所在地规则从而在一成员国内成为担保财产,但主程序正在另一成员国进行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涉及物权问题的成员国内有营业机构的话,主程序清算人应当能够请求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启动从属破产程序。如果从属破产程序没有被启动,作为担保财产的资产在出售后、满足在其上的物权要求后的剩余部分应当被付给主程序中的清算人。
  (26) 如果在程序开始国,抵销权不被认可,然而如果根据可适用于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债权的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进行抵销的话,则债权人可以进行抵销。这样,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抵销权可以获得担保功能,而由于法律规定的存在,在债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对这种担保功能的发挥存在信赖。
  (27) 同时,还存在对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比如,特别保护规则应适用于在上述交易系统中常见的平仓协议和净额结算协议、适用于证券交易和在欧盟议会和委员会的98/26号指令《关于资金净额轧差支付和证券结算》(1998年5月19日发布) [v]中所规定的担保品。在这些交易中,应当适用在实质上符合这些系统或者市场特点的法律。这些条款的规定本意在于防止在交易参与人破产的情况下,成员国被监管金融市场的支付与结算系统受到影响。在此方面,欧盟98/26指令规定的特别条款在适用上应当优先于本规则的一般条款。
  (28) 为保护雇员和就业,破产程序对于继续或者终止雇佣关系以及对雇佣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应根据冲突法的一般规则由应适用的法律来决定。其他的破产法律问题,例如是否雇员债权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以及这种优先权应处于何种清偿次序,则应根据程序启动地的法律决定。
  (29) 基于商业考虑,破产程序启动决定的的主要内容应当应清算人的请求向其他成员国书面公布。如果在相关成员国有债务人的营业机构,这种公布是必需的。然而,无论公布是否是必需的,均不应将这种公布作为认可外国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
  (30) 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确实不知道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并且以诚信的方式行事从而与破产程序的要求存在冲突。为保护因不知晓国外程序已经开始、自己的支付实际上在此时应向国外清算人作出的情况,而已经向债务人作出支付的当事人,应规定这种支付仍然具有免除债务责任的效力。
  (31) 本规则应包括与破产程序结构相关的附件。尽管这些相关附件与各成员国立法之间存在特有的关联,但委员会存在特定和被证实的理由保留修改这些附件的权力,以对各成员国对其国内法的修正案作出进一步考虑。
  (32) 联合王国和爱尔兰,根据建立欧共体公约和欧盟公约附件中关于联合王国和爱尔兰的地位的协议之第3条,已经作出希望接受和适用本规则的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