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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二)

  4、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隐匿财产的法律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8、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公司法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关于责任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利害关系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权利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的侵害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在此,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的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属于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公司的权利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的侵害时,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②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按照第1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资产评估、验资和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证明不实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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