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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二)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其具有以下特征: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组织上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自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特别认可的做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相关链接】外国公司的认可
  目前,世界各国对外国公司的认可方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一般认可、概括认可和特别认可。
  一般认可,是指一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公司,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是指一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公司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是指一国对于外国公司通过特别登记或者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和代理人。
  (4)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据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当其撤销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另立会计帐簿的法律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以外另立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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