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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二)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20日前通知股东,通知中应当写明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一个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实行“股份多数决”的原则,即指股东大会依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作出决议。根据这个原则,既要求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以要求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经理。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54条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的概念与分类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小的构成单位,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是根据股东享有权利的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普通股是指公司的对公司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此种股份的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盈余分配权和剩余财产请求权。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在公司盈余分配或剩余财产分配上较普通股优先的股份。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这是以在股票上是否记录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的就是记名股。反之,就是无记名股。记名股要在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其在转让时必须以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发方式进行,同时要变更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的转让以交付股票即发生法律效力。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这是以股票票面是否有具体的金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注明一定金额的股份。同种类的额面股其金额必须一律相同,发行价格、发行条件也应当相同。无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不标明一定的金额,而只表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只允许发行额面股,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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