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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二)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前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后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6)发起人缴清股款并验资。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清全部股款并验资后,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个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作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
  (3)制订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与发起设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
  (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7)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的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时间、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项,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8)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
  (三)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为了公司成立而从事设立行为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是通过发起协议建立起来的合伙关系,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负连带责任。
  1、发起人不按规定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负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为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6、第5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设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通常是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个月以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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