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二章 公司法(二)

  (2)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义务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如下特点:
  1、股东只有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比较简化。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由该股东一人行使。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必须在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清。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且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公司法中相应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2、公司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资本被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所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
  3、公司具有开放性。任何人均可通过股份的认购或受让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公司经营信息要求公开,以便股东查阅和监督。
  4、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的信用在于财产,股东之间的联合是以出资的财产为基础的,一般不考虑人身因素。
  5、公司设立程序较为复杂。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规范规定较多,尤其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更要严格遵守遵守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