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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入职时相互信任,坦诚相待,积极履行相互告知义务。在既有的以用人单位为主导的劳动关系格局中,鲜有用人单位主动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义务须严格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将有欺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嫌,而这种欺诈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此外,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充分尊重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者在入职时,也应如实提供其个人资料。如果尚未与前一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先处理好与前一单位的善后事宜,持与前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新单位签约,以避免给新单位带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四、号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时要及时、审慎地签订内容全面合理的书面劳动合同。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虽然已经较为多见,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一情况将成为历史。新法之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都将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以避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或被视为其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这是其一;其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具备法定条款,其文本必须同时交付劳动者一份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在符合新法第十四条的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四,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必须约定明确,否则将适用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其五,对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期。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工资必须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各种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义务,同时也要履行好后合同义务。其一,要认真遵循非因其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程序。新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即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其二,用人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各种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属劳动争议纠纷的高发区,劳动者应注意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必须足够重视;其三,用人单位非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其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归还劳动者的档案和其他物品,并至少保存二年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备查;其五,劳动者要秉承诚信办理好工作交接,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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