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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丁宇翔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全文】
  我国新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每一个中国劳动者来说都是最为振奋人心的一件大事。因为,从2008年1月1日起,这部新法将以其中国气派优化既有的劳动关系格局。不过,话说回来,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想仅仅通过一部新的法律文本就彻底建立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难免有些痴人说梦,因为法律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与之匹配。就此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而言,要想指望其很快达到预定的立法目的,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则在假以时日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
  一、媒体宣传与单位培训相结合,深刻理解新法真意,树立对新法的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尽管已经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但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对新法的宏观主旨存在误解,而对其细节问题更是知之甚少。在此,媒体有很大的发挥作用空间。但在宣传时应注意避免让公众产生《劳动合同法》只单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误解,因为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或强调并不是对劳动者的“特别照顾”,而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应有权利的“落实”。同时,用人单位应该积极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搞好新法培训,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严格依照新法办事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节约购买劳动力资源的交易成本,并为以后双方对劳动关系中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奠定共同的法律意识基础。
  二、加强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逐步完善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双方的自治协调机制。从我们的工作经历中感受,过去很多年中,普通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待遇后,工会保护劳动者权益作用的发挥都是不到位的。新法之下,工会的作用得到了加强,它将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表达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得到实现,制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今后工会需要将上述作用发挥好到位,尤其要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和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发挥作用,在制定集体合同时发挥主导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充分沟通交流,平衡利益,将各种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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