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学习和贯彻新民事诉讼法 促进不良资产清收新突破

  六、民事执行中仍然没有解决的制度性难题:先查封对担保权利优先受偿实现的羁束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关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结合我们在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和所经办的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但对于先查封对担保权利优先受偿的影响仍然尚付阙如。
  旧《民事诉讼法》第223224225226条都涉及了民事执行中的“查封与执行问题”,但这几条规定,较纷繁复杂的民事执行中所触及的问题而言,是较为粗疏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业务中,对于担保物先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查封或冻结,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只能轮侯查封。当在先查封的法院怠于处置担保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无从得到实现。在实证上,存在对同一担保物轮侯查封六七次的情形并不罕见。一般存在两类情形,一是被查封的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所有查封请求人的债权,或不足以或仅够清偿第一优先受偿人的债权,但第一顺序查封人要求第一优先受偿人适当分给其清偿份额,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优先受偿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这就实质上违背了担保优先受偿权的精神实质。第二类情形是被查封的担保物特别是房地产等担保物足以清偿所有查封请求人的债权,但先查封申请人的债权数额很小,债务人承诺清偿第一顺序查封人的债权,请求其不要解封,以对抗担保物被执行。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制度安排上,其实并非是个难题。不无遗憾的是,此次民诉法修改仍然没有解决这个实务中的经常发生的难题。从学理而言,我们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民事执行的规范作出这样的立法修改: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若在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在60日(或其他适当期间)之内不主持分配的,则应优先受偿权人的请求移转至可处分该担保物的法院主持分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