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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贯彻新民事诉讼法 促进不良资产清收新突破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新民诉法加强了检查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了制度的保障。
  四、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老赖有力威慑
  新民诉法对于妨害民诉诉讼的行为,增加了几项强制措施,对民事执行增大一定威慑力,有利于民事执行的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破产程序的统一利于银行参与破产分配
  新民诉法删去了旧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破产统一适用《破产法》,摒弃了原企业破产依据企业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不同而分别适用破产法和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有利于债权人依据统一的破产法律规范参与破产分配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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