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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贯彻新民事诉讼法 促进不良资产清收新突破

学习和贯彻新民事诉讼法 促进不良资产清收新突破


姚启建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在构建我国商业社会的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渐增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再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的难题和矛盾,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民事法的此次修改对于解决当事人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从银行业务角度而言,民诉法的此次修改,对银行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保护银行债权具有较大的利好。我们需要积极的学习和贯彻有关新的精神和规定,争取实现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实现新突破。
  一、再审新规定有利于解决申诉难题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明显放宽了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条件。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十三种情形,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新民诉法规定了应当进行再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等有关条款对于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对于我行败诉的案件,要善于利用这些规定,寻求推进案件进展的新的突破口。
  二、民事执行程序的完善有利于债权回收
  对于民事执行程序,新民诉法较旧民诉法有较大幅度的修订。银行要善于利用这些有利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积极清收债权。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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