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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细节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评价一个人分析一件事,总还是要看细节的。同样的受贿,有的贪官大搞权钱交易,为了收受贿赂,不惜损害在数额上几十倍甚至成千上万倍于受贿钱财的国家利益。而有的受贿人,则受贿得十分被动,就象小说版中唐院长,一把手收了人家的钱,你二把手不收,你就会成为一把手提防的敌人。同样,有人送钱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以相对于谋取的非法利益而十分微薄的钱财,去谋取非法开矿、非法经营、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大利益”,而有的送钱人则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甚至仅仅是为了“买”个“安心”,如前面小说版中的王林。试想,我们哪一个人愿意为了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事情时,非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送礼呢?我们都知道“穷在闹市无人识,富在罗山有远亲”这句话,如果你的亲友中有人突然当了官,那怕他原来与你十分生疏,你也许会想去与他交往,逢年过节走动一下,以便将来有个什么事好求他帮助。我们如果把你和这些人都作为“行贿”人给处理了,我们又有几个人没去行过“贿”呢?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才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的首要条件,并作为行贿或送礼的根本区别。
  我们知道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所以,当一个人趁别人不备,抢走了别人手中的手机就构成了抢夺罪,而另一个人也是趁别人不备抢走了别人手中的手机,却因为别人与其争夺手机时,打了事主一拳,所以他就可能构成抢劫罪。罪名不一样,刑期也就有了很大的差距。还有一个人也是抢了别人的手机,他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却因为用一件破衬衣猛地罩在事主的头上,趁事主看不见东西的一瞬间,抢走了事主的手机。那么能否认定这个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呢?有人认为衬衣罩在事主的头上,并不能导致对事主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使用了暴力,仍属抢夺罪。而有人则认为衬衣罩住了事主的头,使事主暂时失去了观察事物的能力,构成了对事主的暴力侵害,应定为抢劫罪……。
  翻开《刑法》条文释义和《刑法》教科书,我们就不难发现,《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在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区分上,往往都是用类似于上述的法律细节来界定的,并且由于区分不太严格(我们的刑法比较起法制较为先进的国家来讲,还是比较粗陋的),象上面所举的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一样,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带还是很多的。若要让犯罪人服判、让人民群众息怒,充分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使社会向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就不能不从细微之处去理性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而这一切仅靠我们的感觉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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