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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细节

  三、法律的细节。
  大家都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但更多的人却不明白法律上的细节也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把握法律的细节,我们“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可能正是许多人都不依为然的“细节”问题。
  2000年初,安徽的一些报纸宣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聋哑人贩毒案,当笔者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楚路静家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时,发现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对话:
  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因为我非法持有毒品。
  正是这两句对话使笔者对这份笔录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非法持有毒品”这个词儿,即使一个完全正常的非法律专业的公民都可能是陌生的,更何况一个聋哑女孩子?笔者正是以这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最终查明楚路静并不认识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包里被放进了毒品。笔者成功地作了无罪辩护,使楚路静最终走出了看守所。在这个案件中,楚路静罪与非罪的法律细节就在于她是否明知自己包里被放进了毒品。在控方无法证明她明知的情况下,虽然确实是从她包里搜出了毒品,也不能认定她犯罪,因为她只是因为聋哑而被别人利用携带毒品的无辜者。试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细节来界定罪与非罪,别人把一包毒品偷偷放到你包里,然后打电话报警,警察抓到了你,就以你“非法持有毒品”或贩卖毒品,判处你有期徒刑或死刑,你冤不冤呢?
  2005年6月,阜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罕见的“制造冰毒加工厂”的特大制毒案。一审法院判处三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在二审为主犯刘某辩护时发现,就几名犯罪嫌疑人制毒技术和设备条件来看,他们连合格的麻黄毒都没能生出来,制造冰毒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说,该案的制毒之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就像张三想杀李四,就把李四的照片拿过来用针扎一样,他是不可能扎死李四的。基于这种情况,笔者作了不能犯未遂的辩护,二审改为判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个案件里,法律的细节就在于控方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能够制造冰毒或麻黄毒的证据。试想,如果没有这个细节来界定能犯与不能犯,你仅仅是在你自己家里一时气愤拿着菜刀发恨要杀死你的竞争对手,警察就跑过来把你当作杀人犯抓起来,法院立马判处你死刑,你服不服呢?
  王斌余与崔英杰,同样是弱势者杀了强势者,并且崔英杰杀的还是执法的“城管”,而王斌余被判了死刑,崔英杰却活了下来。如果我们认真去看一下他们各自的刑事判决书,就会发现正是许多“犯罪细节”决定了他们的生死。他们出手伤人的状态、刺人的部位以及伤人后的表现等等,都是法官判断他们主观犯罪的细节,而正是他们主观犯罪恶意的程度决定了他们的生或死。
  四、《天机》及其现实版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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