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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细节

  由于媒体炒作,唐院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考虑到唐院长的犯罪情节,法院仅判了个缓刑。但媒体还不肯罢休,有人提出,小偷偷了几千块钱就得判几年刑,他唐院长受贿两万元,至少也得判个两年刑,为什么仅判缓刑,这完全是“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作怪。
  好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媒体炒作了半年之后,也就不了了之。但是一位细心的记者在唐院长的判决书上发现,有一些送过钱的法官还在当法官、当庭长。虽然判决书认定唐院长在收了钱之后已交给法院纪检组不构成受贿,但对送钱的法官为什么不追究他们的行贿责任呢?于是一篇标题为《花钱买官、风光依旧》的文章直指王林,说他在法院竞聘上岗时给前院长送了两千元。尽管前院长交待说这钱还准备退给他,但他通过送钱已实现了他当庭长的愿望,他花钱买官的动机是十分明确的,对这样的人,如果不追究他的“行贿”责任,我们就可以废除“行贿”这个罪名了。更有一个不屈不挠的记者直接找到王林,质问他给前院长行贿的事。王林也不避讳,他说,“我是给唐院长送过二千元钱,那是错误的,但不是行贿。因为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行贿是一个罪名,没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应当说我是行贿,哪怕我真的就是行贿,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认,就象一个杀人犯,我们明知道他杀人了,但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们只能称他为犯罪嫌疑人一样”。
  然而,就是王林的这段话,被那位记者提炼为“送钱不是行贿”,在媒体上又是一阵猛批,“送钱怎么不是行贿呢?”许多网民不理解。
  “送钱并不能等同于行贿”,一位法学家在报纸上撰文说:行贿罪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到本案来讲,那就要看王林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就王林的学历、工作能力和全院唯一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副庭长的条件,竞聘刑庭庭长是完全称职的,因此,他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但网上又有人评论说:依法,王林是不存行贿问题,但他毕竟是实施了送钱谋官的行为,这就说明他的品行有问题,这样的人当上刑庭庭长,主宰着许多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能让老百姓放心吗?于是众网民也呼吁,对王林这样的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继续当官。王林一怒之下,辞了公职,去了外地。最近有人传说他与几个同学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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