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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认为各级法院及办案法官享有宪法解释权,并不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诚如一位宪法学者所言:“赋予法院一定的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不是一个宪法和法律怎么规定的问题,而是一个司法实践和现实问题。其实,赋予法院以宪法解释权乃至违宪审查权,对宪法的实施有好处,毕竟多一个机关实施宪法。至于普通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否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保留最终决定权即可。这样不仅不会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反而会‘击活’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解释制度,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进入司法程序。”[22]
  有必要指出的是,既然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均有权直接进行合宪解释,那么在程序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合宪解释而适用宪法时就不必像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那样逐级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合宪解释不必经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程序。
  (二)如何进行合宪解释?
  合宪解释是运用宪法规范及其精神来解释法律,所以法官进行合宪解释,不得不首先理解和解释宪法,然后才运用通过理解和解释宪法所获得的准确含义和精神去解释法律。可以说,合宪解释的过程也是宪法解释的过程,至少宪法解释是合宪解释的第一步骤。⑥ 同时,合宪解释的方法问题也主要是宪法解释的方法问题。
  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那么法官在进行合宪解释而要解释宪法时,应当运用什么方法来解释宪法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样吗?“既然宪法是‘法’,那么宪法条款就必须和普通法律一样获得解释。因此,宪法解释也适用普通法律的解释方法。当然,宪法有其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殊性,因而在解释过程中有时需要不同处理,但这并不能否定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共性。”[23] 也正如另一位宪法学者所言:“宪法解释无疑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故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皆服从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24] 所以,在解释方法上,宪法也适用普通法律的基本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当然,其中不应包括合宪解释这一方法本身)。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文字的明确含义和通常用法来确定宪法条款的涵义。文义解释是宪法解释的开端与基础,当宪法条款的文字涵义非常明确,并无多种理解的时候,解释者就只能进行文义解释,而不得运用其他方法。[25]
  在文义解释中,应当注意的是,“宪法的解释者应该保持一种‘自我谦抑’,尊重制宪权这个民意最高代表的自我设限,在释宪中应尽可能按照宪法规定的明确的含义进行解释,因为宪法来自于制宪权的确定。这就是宪法解释中的‘平意(plain meaning)规则’。‘平意解释’是首先的解释规则,所有的宪法解释都应该从‘平意解释’开始。当宪法规定意义非常明确,并且依据这种明确含义就可以妥善地解决现实问题时,解释者就应选择此明确含义。只有当宪法规定意义模糊或虽然意义明确但却会导致某种不可忍受的后果时,解释者才可选择其他意义。”[26]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宪法条文在宪法典中的位置和地位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推定该条文的涵义。这种解释方法将宪法条文置于整个宪法之中作出逻辑的推论,有利于保证宪法规范的整体性与逻辑联系。[27] 也就是说,解释宪法不能孤立地对某个具体条文进行解释,而要站在整部宪法的角度来考虑,与其他条文结合起来理解,以确定某一具体条文的含义。
  3.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是指根据制宪者的意图,从制宪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宪法,通过寻求条文字义的演进、发展变化和制宪(修宪)的原意,分析宪法条文的原来含义。[28]
  宪法是制宪者制定的,解释宪法时自然应当尊重制宪者的制宪意图。“虽然说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原意’是难以把握的,但并非说制宪者意图是完全不可知的。宪法的条文总是能表现出一定的制宪者的意图的,解释者的主观性应受这种制宪意图的约束。”[29]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宪法的历史解释中既不能任意变动制宪者的“原意”,也不能过分拘泥于制宪者的“原意”。“如果过分强调原意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现象,结果是可能失去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宪法的意义。如果为应付现存的社会状况而变动宪法原有的意思内容则达不到通过宪法规制政府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政府权限的目的。所以,对严格意义上的‘原意’应理解为即使对现行宪法存在异议也必须是以起草当时的统一的理解为前提,以宪法起草时作为其背景的哲理、原理为基础,使其在新的社会状况下能够适用并维持下去。”[30]
  4.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是指参照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或宪法判例以及国际宪章文件来阐述本国宪法条文的涵义。[31] 比较解释有助于学习外国在宪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方面的先进理论与有益经验,了解那些共同的、普遍的宪法价值,把握宪法发展的方向,适应时代潮流。当然,在运用比较解释的方法时,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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