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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的看来,目前我们的法官还缺乏合宪解释的自觉意识和能力,在需要运用宪法来解释法律,进行合宪解释时,既不知自己是在进行合宪解释,也不知如何进行合宪解释,在实践中往往是简单地提及宪法,根本没有体现出一个合宪解释的过程,给人感觉的是裁判说理乏力,难以信服。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只列明适用宪法,而不列明所适用的宪法的条款,更不说明该宪法条款的含义,当事人不可能明白法院适用该法规范的根据是什么,而只有法官自己知道适用的是宪法的什么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含义。这样的判决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有何相符之处?……当事人如何能够服判?”[16]
  三、合宪解释型宪法司法化的基本方法
  既然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而现在的法官又缺乏合宪解释的知识和能力,那么我们研究合宪解释的基本方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谁有权进行合宪解释?
  我国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至今经过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特别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至今仍在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尽管学术界对上述法律解释主体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疑问和争议,④ 但从上述规定来看,就狭义的“法律”而言,目前我国法律解释的法定主体只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也是这三个机关在解释法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释(即司法解释)最多。
  在人民法院系统中,难道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吗?作为法律解释之一的合宪解释,其主体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吗?
  其实,在任何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适用法律都必须理解、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是不能排除任何人的,任何公民都有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权利’。因为法律需要人们的理解,需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解释和应用,并且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利益,实现利益的工具。”[17] 可以说,只要与法律打交道,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有权解释法律,进行合宪解释。当然,其中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的法官也均有权解释法律,都有权进行合宪解释,都是法律解释的主体,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司法解释就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或环节。没有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就无法进行。……法律解释就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经常的、基本的方法和手段。”[18] 马克思早在1842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就明确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19]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法官应有的法律解释主体地位,但事实上在实践中每一个法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解释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承认解释主体的普遍性,并不是承认所有机关和个人的解释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20] 即使在法院,法官的解释也只有当其解释写入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之后,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承认办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而且法官应是合宪解释的主体,这并不否定在法院系统内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也不否定在整个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法律解释权。
  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法律解释的主体,应当进行合宪解释,即以宪法规范及其精神来解释法律条文,显然这里又有一个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的问题。可以说,进行合宪解释,必然要进行宪法解释。既然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有权进行合宪解释,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那么它们是不是宪法解释的主体呢?
  显然,不解释宪法,就难以遵守和适用宪法,自然也就无法进行合宪解释。⑤ 与法律解释的主体问题一样,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应有权解释宪法。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当然也是宪法解释的主体。尽管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解释宪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但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内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均可以解释宪法。正如一位宪法学者所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毫无疑问在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法院这样做,这就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宪法和法律禁止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做,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司‘法’过程中肯定要遇到‘法’的涵义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又不可能事事要求人大释宪释法,顺便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款的意思是很自然的,只要没有触动宪法和法律的根本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无法垄断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它无法阻止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解释宪法和法律。”“不管宪法有没有规定人民法院能否解释宪法,或者政治上是否允许法院解释宪法,法院实际上一直在通过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来解释宪法。从中国正统的法学理论上说法院不可以解释宪法,但是实际上如前面所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宪法和法律条款的含义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也是一种有效力的宪法解释。”[21] 与上面所述的法律解释(合宪解释)同理,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只有当其通过合宪解释写入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之后,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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