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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现实解决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欧洲,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在巴黎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的前身”—戏剧立法局,领导戏剧作家及作曲家向拒绝缴纳演出费的剧院老板进行了斗争。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性的用法文进行创作和改编作品的作者组织,保存了所有法国戏剧作品的总目,会员约3万人。从那以后经过二百年的发展,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涉及到版权保护的各个领域。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早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创立,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1992年就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版权局加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的工作,2005年12月,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我国相关权利人正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
  一般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发展后,都应具备如下功能。第一,代权利人管理某些权利;第二,监控作品的使用;第三,与使用者谈判。第四,发放许可证;第五,向权利人分配报酬。 这些功能一方面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同时,也为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尽管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然后DL作为作品的使用者,应该积极的加强同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联系,取得作品的使用授权。这样就避免了权利证明的麻烦和大量谈判的成本投入,同时采取数字图书馆团购的政策,以增加谈判时候的砝码。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使得DL的获得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具有可操作性,对图书馆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范围,版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问题得到细化,这使得版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规范了交易的操作流程,最终使得知识能够顺畅的流通和传播。
  总之,互联网的发展推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数字图书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传承积累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面对著作权的扩张,数字图书馆不能一厢情愿的等待法律协调的利益向自己倾斜,要积极的探索DL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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