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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三)、真实的法律与法律的真实
  正是由于法律的存续与发达,各种社会关系才会保持稳定和平衡。由此可见,法律是组成社会的各要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全中之一;反之,社会中其他要素及其之间关系的变动又对法律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着塑造。这更加证明了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巨大的世界总是以我们肉眼不可见的规则运转着,法律自身无时不在进行着分解与重构,理解分解与重构的过程,成为了我们通过法律认识世界的一个视角。 在此笔者将提出两个对应的概念:真实的法律与法律的真实,来阐释这一视角下的法律变迁。真实的法律即是在一个社会中通过某种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值得信赖的事实;法律的真实则在于法律所能带来的是确定性的事实,对外体现为一种牢固的社会关系。很显然,真实的法律与法律的真实皆存在于传统社会中。
  在传统社会中,法律与其对应的社会关系是固定的,具体的案件可以很快确认原告和被告,赔偿责任的分担也是相当明确的;然而现代社会的法律总是苦于无法找到具体的对象,兰州的公司会与青岛的公司相互指控而导致事实不明;日本的公司会对美国的法院因为案件纠纷而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们同样也会因为政治上的压力而中止这一异议。虽然法律是结果导向的,只要具体事实不影响责任界定,法律不会过多地去关注这些多余的事实。但人们还是会禁不住问一句:“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可见,法律与其调控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面临的事实更加复杂。即使人们通过法律来认识世界,解释世界,得到的也不再是一成不变的结论。问题根源在于法律的真实性遇到了现代性的挑战,这种猜测不无道理。如前所述,法律未能彻底与权力分离,二者在哲学上来说本是一对矛盾,它们的对抗与平衡也是因为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才得以继续。但现在这种关系似乎开始动摇,因为一切都在动摇。现时代的法律遇到了比权力更为棘手的对手,这世界到底是在变革,还是在毁灭?
  四、从技术化时代到现代性之门
  (一)、幼态持续的终结
  法律到底是器物层面上的社会规范,还是精神世界里的逻各斯?不同的答案意味着人们对于法治的不同理解。为了得到一个近乎完美的解释,笔者细致考察了法律的过去及围绕法律所产生的社会力量结构的变化,希冀能以古老的智慧指引法律的现实之路。
  比之于古代社会,我们当今正处于一个技术化时代。有关技术化时代的论述可谓“前人之述备矣”,但他们的论著无法脱离技术、规则、秩序这几个要素。由此可见,技术化时代是以技术为社会发展动力的时代,其他一切物质和意识的构成如机械、工程,又如法律、伦理,莫不是技术以某种方式的组合,抑或技术对人的影响结果。现代的法律便是在这个时候诞生的。之所以用“现代的法律”一词,是因为法律无论从理念还是构成上来看,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法律所传承的古老文明慢慢被现代文明所取代,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在哲学上找不到究极的原因,而是屈从于某种更为现实的目的。这是否可看作是法律走下了神坛,从而回归其本质呢?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古代法律承载了某种非法律的目的,有着自己的服务对象。这里笔者将引入生物学上的幼态持续来解释社会进化中的法律变革。幼态持续是指动物的后代出生后受其父母的“监护”和养育,直至其独立谋生或自食其力这样一个成长的过程。 而从历史上来看,法律可以看作是其以政治为母体进行着自身的发育,这一时期可拟制为法律进化的“幼态持续”期。进入技术化时代以后,新兴阶级欲以法律使政治统治合法化,因为原有的政治统治已在民众中产生了深刻的信任危机,而法律的价值可以使人们通过认可法律去接纳政治。这时司法独立的理念开始为法律摆脱幼态提供理论支撑,比照生物进化的过程可以看出,越早使法律摆脱幼态持续的国家,便越繁荣发达,这种繁荣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的完备。而法律未脱离幼态持续的国家司法便不可能独立。生物进化的过程给我们以启示:如果一个生命体的发展经历了过长的幼态,那么它的整个发展历程将不会循正常轨道前行。同样,如果将法律作为民族国家发展历程中一以贯之的事物,就可以看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因各种原因延迟了司法独立,这一原因的直接后果则是他们最终选择的道路与当今西方国家的法治是不同的,其实即便是西方国家内部,他们的法治模式也是不尽相同的。这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也许不是一个好消息,然而即使最趋于完美的理论也无法完全准确地预测现实的努力。细查当今各国的立法趋势,会发现人们在更加“卖命”的使法律技术化,法律的社会科学化即源于此,建构理性几乎完全超越了价值判断,对于谁是谁非不会再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当司法独立的理念确立之日,法律就告别了一切不现实的目的,与哲学分家。法律开始寻求自身发展的道路,随即建立了一整套庞大的社会技术体系。人们会发现法律很成功地适应着这个时代,它与周围的世界相互塑造,一言以蔽之,法律在这个年代很受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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