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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二)、从权力拜物教到司法独立
  将法律的弱势归咎于权力拜物教,是基于一种对抗性的考虑所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法律本身是可以抗拒权力拜物教的,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就是在这方面一个很出色的努力。拜物教将自己的灵魂置于外在的物神中,认为这更安全。 然而一个对自我灵魂失去掌控能力的人,其生活的本质即是虚无。他也希望周遭的世界和自身一样虚无,所谓权力只不过是实现这种虚无的手段。但法律的理念正与之相反,法律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也是人看待和调节社会的一种方式。法律的“地方性” 决定了其并非一个封闭的自创生系统,可以通过它看到平日的世界里都发生了什么,因此法律承载着人对于社会的理解与宽容。比之于权力拜物教,法律所展现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我们也会拥有开放的视域。
  然而,开放并不意味着和平与安宁。法律可以引导我们如何在一个世界里生活,却无法根本消弭权力与财富所带来的争斗。这里重点考察权力拜物教的发展与盛行,以此来剖析现代社会的法律与权力之间彼此对抗与交错的关系。在这一关系经过的漫长历史中,法律一直是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即便司法独立已经在一些国家确立起来,并且他们严格界定了法律与政治的界限,但这种形式上的隔离并不能阻隔二者在实质上的沟通。尤其在当代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的情境下,行政通过吸纳司法而引致的自身扩张可看作权力欲改变当今国家内部政治体制的端倪。这表现了一种权力的反向报复:作为人们之间交往工具的法律,已逐渐开始与权力交往;亦即权力拜物教已成为当今社会中一个巨大的黑洞,它将一切靠近其的事物尽数吸引,使这些事物丧失原本的存在样态,不论它们出于何种目的而进行这种靠近。在这一情势下,法律需要维持一种平衡,一种外在的平衡。这一平衡并不是静态的绝对平衡,而是动态的相对平衡。这里的“相对平衡”即指法律应对权力黑洞的存在做出回应,法律在这里的作用在于将被“黑洞”所吸入的社会资源尽数“吸出”,使其各归其位。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需要完成对权力的二段式解构:分离与制约。
  以上的两个过程说到底是属人的,笔者将从权利与法律的一次平衡中去论述其中变化的具体枝节。当人们需要完成对某一社会活动的控制时,首先解决的是控制力与控制方法的问题,前者表现为一种强力,即公权力(power);后者则体现为具体的规则,即法律(law)。也就是说,权力与法律本是联系在一起的;但在运作的过程中,权力会无限度膨胀,以致越过法律直接对社会进行操纵,因为权力的存在与人的天性有关,权力拜物教本身就是人类反噬行为的一种体现。由于权力与法律无法经常性地统一于其运作领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与掌权者的理念开始分离。自此,法律的存在不仅是基于秩序的需要,而且还基于限制权力的需要。在这里我并不排斥某些法律的制定乃是为了非法律的目的,但我们要意识到法律并没有彻底与权力分离,彻底分离意味着人类对权力的放弃,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改变什么,而不是维持现状。在一个时刻变化的世界里,法律的作用在于疏导这些变化,而疏导的前提则是承认变化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理念的核心在于社会,而权力理念的核心在于人。为了不使权力拜物教的黑洞将人吸入一个扭曲的世界,法律必须还原这个社会的正常面貌。司法独立的意义即在于此:它不只是一个为国家利益而让步的政府行为,更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的不信任所作出的一种社会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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