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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比照中华帝国历史演进中的关键词如家族、礼治、天下,可以发现我们当今的国家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文明进程。这一进程中的关键词更多倾向于知识、规则和秩序,这些概念被不加修饰地提出了,说明它们已被赋予了现代性内涵,而非以一种顽固不化的训诫表达出来。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法律,即是对以上三者的尊崇。文明进程虽然确立了新的价值与目标,但地缘政治的长期作用、“天下”观念的根深蒂固加之礼与法对社会结构的固化,都使得我们必须循历史经验前行。法律的现代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无法完全表现出来,更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法律“失语”的尴尬境地。当此之时,无论是谁或许都没有具体的应对之策,但我们决不可对现状作任何顺从的表示,因为顺从意味着顺其自然,而灾难最容易在人们毫无防备的情形下到来。一定程度的反抗情绪是必须的,无论标榜着现代性的法律将如何刺激这个古老国家的神经脉络。
  三、微妙的平衡——对于权力论战的一种回应
  (一)、与政治有染的法律
  法律与政治是须臾不可分的,无论是在传统还是现代社会中。通常我们见到二者的结合是将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一种策略,以实现国家对于社会控制的公平与公正,这也是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统治模式。这种模式生效的前提是法律足以完备到可以辐射社会生活的大多数领域,并且在效力上高于行政命令和指示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这一条件来看,中国显然未能达到法律与政治结合的这种高级方式,这里的“高级”体现在结合方式的隐蔽性与功能上的高效性。与之相比,在我国经常可以听到有关行政干预司法的一些情况。笔者认为是由于法律未能深深嵌入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去,因此也就失去了很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契机。
  这里所说的法律未能深深嵌入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其更深一层的内涵是政治在运作规则、决策理念上没有实现彻底的法律化。所谓“与政治有染的法律”是法律运作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律与政治进行着一种半公开的交易,双方从对方手中获取赢得权利和财富的机会,而这也导致了几乎每一项立法背后都隐藏着非法律目的,或者法律在运行中原有的良好意图被篡改。这是一个法律因政治而改变的过程,也是法律逐渐丧失其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过程。之所以“与政治有染”,是因为持有权力的人比持有法律的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对中国社会进行改造。进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与政治的交易,会何时终结?其实不难看出,这种交易既然已在我国历史上出现,那么必然有其催动的根源。一般而言,交易的存在是因为交易双方有着共同的交易目的,而对于法律与政治的这一交易来说,其最终标的指向权力。在社会现实中这一现象被充分体现为权力拜物教。权力拜物教的长期蔓延和泛滥改造了中国社会,这与金钱拜物教对西方社会的改造实属同源,它们都来源于人类对于“物”的极度欲求所导致的盲目崇拜。在权力拜物教的长期浸淫中,一切的社会活动最终目的被指向了权力,法律与政治也被改造为获取权力的工具。在这一情势下,司法过程中的当事人虽要援引法律赢得官司,但却往往需要权力来催动法律的运行。因此,权力拜物教若不消亡,法律就依然会“与政治有染”,因为政治是权力的核心所在之地。而法律所标榜的理念也终难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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