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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杨文昭


【全文】
  一、引言
  我们必须承认,即使在后法治时代 里,人类仍需要面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与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的权威与完备性会受到新的质疑,各种社会越轨行为在不自觉地引诱人们脱离法律的控制,以及解除人们对法律所形成的敬畏式的心理情势。这些问题对于还处在前法治时代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为了解决新的问题而回顾历史是必须的,尤其对一个没有完全背离历史的民族来说。历史本身是不可以背离的,对于法律问题的追问也只有在这里才能找到原始的契机。
  二、在没有法治的年代里——传统权威的历史考察
  (一)、礼制与宪法的比较
  在传统意义上,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但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完全人治的社会里仍然存在着类似于宪法的社会规范,并且它具有长期稳定性。考察中国古代史不难发现,礼制在很长的时期内充当了宪法的作用。上至皇帝,下至庶民,其行为都必须以礼制为准则,其他具体法律的制定也不能逾越礼,甚至某些具体法律就是为维护礼的尊严而生的。皇帝虽然贵为天子,但其在人世间的所作所为依然不能超出礼的范畴。而礼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儒家经典到人们口头的伦理纲常,它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宪法主要规定国家权力的结构与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而礼制之于国家的意义在于礼制的精神性价值:它所确定的理念与权威固化了国家权力的结构和组织,因为礼制本身是对国家存在的一种宗教性质的肯定。与其它宗教的教义不同的是,礼制并没有坚持一神论,它是宗教形态的一种特殊演化,也是宗教并之于伦理而后演进的产物,在封建时代逐步发展完成。虽然它与现代的宪法出入殊异,但在调整对象和范围、权威性等方面却是如出一辙的。具体法律的制定如《唐律》、《大明律》等都是在对礼制的尊崇下制定的 ,它在这里充当了法律原则的作用。
  与现代宪法不同的是,人们很难从礼制的规范体系中看到“权利”的字眼。看不到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因为在中国古代,基本的社会单位从来都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与此相对应权利也成为了集体性权利。这种集体性权利存续的潜在威胁有外部的和内部的:从外部来说,国家保障家族的利益,只要家族的存在不损害更高的利益需要,这种保护是整体对于其组成部分的维护,这也有利于整体的完整性;从内部来讲,个人需要交出自己的权利来维护家族利益,因为个人权利的存在会经常性对家族的统治秩序和权威发难,而国家基于对家族的保护也对个人提出了伦理道德上的要求,因此封建时代的社会个体成员就同时担负了忠孝这两种义务。这种单向性的义务催生之下的社会秩序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国家的稳定与社会发展,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这其中隐含的,却是实现一个宏伟的政治理想的过程。这一理想即是中国由于长期受政治统治秩序影响所形成的帝国之梦。但这一理想并没有由统治者赤裸裸的表达出来,而是由古代的知识分子将其重重包装,贴上礼治等标签,最终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个仁慈而又不失威严的国家形象。上文提及的礼治是礼制的最终发展形态,中国社会之所以由前一形态达致后一结果,是因为礼制在确立之初即表现为一组契约,统治者与臣民都必须遵守的契约,同时契约指向了更高的政治目标:内圣外王。这一目标的外在形态表现为全民式的政治理想,因此其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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