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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1)

  2、限制论
  国内持此观点者认为,长期的政治制度和诉讼制度现状,决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和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持此观点的人认为:(1)这中间牵扯着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其中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创收利益),法官的(潜在利益),代理人的(生存利益)。根深蒂固的这种制度,很难一下铲除,否则不但不能稳定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还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2)以律师法施行为契机,对公民诉讼代理制度进行重塑。(3)取缔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内的一切诉讼代理业务。同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公民代理演化成诉讼代理业务。克服不治还好,一治就乱的一贯局面。(4)相对限制公民诉讼代理,具体规定哪些公民可以参与诉讼代理、哪些公民不能参与诉讼代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范围、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能够从事的案件的范围。(5)加强法院的监督职能,同时引进对方当事人的监督职能,不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方明确反对的,应为程序不合法。(6)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处罚职权,这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只可惜新律师法去掉了司法行政处罚权,也没设立其他行政处罚权。(7)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允许收取任何形式的代理费和好处费,一旦发现收取,应予严厉处罚。许多国家的诉讼代理制度将公民代理诉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法律制度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予以明确,并对公民诉讼代理人可进入的诉讼类型和阶段予以明确,并规定公民诉讼代理人参与了禁止公民诉讼代理人参与的诉讼代理的处罚。英国有两种律师,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允许非诉讼律师代理他人进行诉讼,但明确规定了非诉讼律师代理人可以进入的诉讼阶段和程序。如果非诉讼律师代理人代理了法律规定只有非诉讼律师才能代理的业务,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3、赞成论
  社会及理论界有很多人赞成公民诉讼代理。他们认为:(1)公民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这是司法民主的一个外延。(2)诉讼制度是否具有现代社会民主,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诉讼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参与途径。(3)相反要废除法律职业者诉讼代理制度,或废除法律职业诉讼代理人的高门槛和政治门槛。(4)很多当事人,尤其告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人的当事人,就是怕律师的政治性,因此不敢说话,不敢说实话。
  笔者是一名律师,是统考获取的资格,但笔者反对律师门槛过高,而使贫困当事人获取律师服务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更反对将律师政治化,希望律师成为一个真正的“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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