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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1)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通过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其他人能否成为诉讼代理人关键在人民法院。法律把谁有权成为代理人的权利授权给了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个法律授权给他的这个职权。因此说,现在的诉讼代理人混乱局面是由人民法院未履行职权产生的,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法官的潜在利益,在利益驱动下,很多法官便放宽了许可条件。普通诉讼代理人如若不给法官好处,用不了几回,法官就把他扪回去了。
  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不同法律的表述和立法技巧的变化,使得律师诉讼代理业务与普通诉讼代理行为的表述存在一个较大的空隙,这样就使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和公民诉讼代理成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四部法律都不管的法律真空状态。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和公民诉讼代理便在此状态下游离。
  二、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的争论
  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诉讼制度中是否有必要设立公民诉讼代理人?以前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是持肯定态度的,就是需要。但近几年以来,法律服务市场恶性事件的不断出现,司法理论界开始转变了“枪口”趋向于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笔者简单介绍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1、铲除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应禁止律师以外的所有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此观点已逐渐成为我国目前司法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持此观点者的理由为:(1)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又称律师强制诉讼代理制度。它是一项很老的律师制度规则,是发达国家和西方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2)较近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垄断诉讼代理理论,已经比较成熟、科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借鉴、吸收和学习。(3)我国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令人担忧,到了不治理不行的地步,与其脚疼医脚,头疼医头,就不如找出病根,快刀斩乱麻,连根铲除。(4)诉讼代理制度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密切相关,法治建设急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5)履进诉讼代理职责需要高度的专业性、技巧性和规范性,普通公民不具有这些技能。(6)低素质的诉讼代理业务势必会引发不正当竞争,尤其是知识投入的竞争。考司法资格很难,考上与考不上一个样,是一种不公平。(7)降低法律服务一部分人的成本,必然就加剧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影响的是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法治目的的实现。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和公民代理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8)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特别发达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在这些国家,律师制度作为各项社会制度完善的基础,对各项社会制度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这些国家,当事人如果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时,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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